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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统筹区跨险种转移接续

    日期:2010-12-17     作者:张桂林    阅读:1,943次
 

记者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破解流动就业人员跨区域就业后医保关系“断保”,及各险种之间无法“衔接”的难题,重庆市近期出台暂行办法,今后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可在全市范围内,跨医保统筹区、跨险种转移接续。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最新规定,流动就业的农村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因各种原因在就业地终止医保关系后,可凭借参保凭证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保。

据了解,重庆市参保人员在市内跨统筹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时,原缴费年限要进行累加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确认的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则按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跨险种转移的,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按50%的比例折算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参保地建立关系后,原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

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及时看病报销,重庆市还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医保关系终止3个月内,按规定申办转接手续并连续缴费的,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待遇,但办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仍可按规定报销。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接手续的,则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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