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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向全国推行“重庆模式”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日期:2010-12-17     作者:魏一东     阅读:1,410次
 
 
自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重庆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经过6年的摸索,于去年1月探索出一条以统一选任、公开选拔、上管一级的“重庆模式”人民监督员制度。今年10月,最高检出台新规,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全面推行“重庆模式”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检新规吸纳“重庆模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表示,自2004年10月重庆部分检察机关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实行的是‘本院选人监督自己’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2009年1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始实施一种新的“重庆模式”,即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统一公开选任;建立人民监督员库,在实施监督工作时从人民监督员库中抽取监督员进行;实行“上管一级”的案件监督方式,即市院、分院所办案件由市院在人民监督员库中抽选监督员进行监督,基层院所办案件由所属分院抽选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适当的扩大监督范围。

“这一模式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的同级检察院自行组织监督可能出现的人民监督员‘熟人化’,公信力不足,以及人民监督员可抽取范围狭窄等问题,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有效实现。”雷万亚表示,今年10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这种以统一选任、公开选拔、上管一级为核心内容的“重庆模式”人民监督员制度。

新规统一“七种情形”扩大监督范围

雷万亚表示,针对试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五种情形”缺乏刚性监督程序的问题,以及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管一级等因素,最高检出台的《规定》将原来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设定为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七种情形”,改善了原有模式下监督不力等问题,强化了监督的刚性。

雷万亚介绍,“七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此外,新规规定人民监督员除对查办职务犯罪实施监督外,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点在‘重庆模式’中就已有体现。”雷万亚表示,重庆云阳县院今年已组织人民监督员,对8起普通刑事案件和1起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了办理过程的现场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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