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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不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级别管辖

    日期:2010-12-27     作者:阎志江    阅读:5,036次
 
根据贵州省高院出台的一项规定,26日起调整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和进行民商事审判分离。这是贵州法院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管理创新,全面加强民事审判管理和提高民事审判质量的重大举措。

今年年初,贵州高院组成专题调研组,分别到7个中院和20余个基层法院,就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全省法院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创新方向,合理优化三级法院民事审判资源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针对发现的问题,在充分听取各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贵州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出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及民事、商事审判分离的暂行规定》,于本月26日起试行。

《暂行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为不再简单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划分级别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除外;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民事案件,民二庭审理商事案件等,使其更加符合贵州法院民商事审判的实际。规定的实施将不断增强基层法院的初审职能,不断加强中级法院的终审职能,在减弱高院的一、二审职能的同时强化审判监督及指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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