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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政协委员被判职务侵占罪终审免刑事处罚

    日期:2011-02-28     作者:胡彦珣    阅读:1,650次
 

2011年2月28日10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上海市政协委员何序新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2008年12月16日,何序新因涉嫌行贿而被撤销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此前,杨浦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与何序新同案获刑的还有上仪所党委书记、副所长,浩顺公司董事长施阿明,一审法院认定施阿明犯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两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二中院终审判决,施阿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东方早报》报道,此前检方起诉书中,何序新涉嫌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三罪,且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为100余万元,而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的为12.7万余元。

47岁的何序新案发前是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以下简称“上仪所”)副所长、总工程师及上海浩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早报记者从相关网站获悉,何序新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成员。

检方指控,2001年至案发,何序新在浩顺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对外销售产品不开具发票、截留公司贷款不入账、购买假发票冲账、虚构业务并用发票冲账套取公司现金等手段,从浩顺公司截取钱款设立账外资金由其个人支配,累计金额达1306余万元,其中何序新分得100余万元。据此,检方认为何序新此举涉嫌职务侵占100余万元。

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序新作为浩顺公司总经理,采取用虚假发票列支,本人审批的方法,从中侵吞公司资金12.7万元,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何序新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12.7万元系何的合法收入,故何序新及其辩护人关于何序新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后退出了赃款,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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