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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可申请司法确认确保非诉讼调解司法效力

    日期:2011-03-09     作者:毛一竹    阅读:2,333次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广东发生的民事纠纷经非诉讼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法院审查后,在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司法确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确认条件的案件,将把情况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矛盾可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也可通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诉讼组织进行调解。为确保非诉讼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东全省法院下发《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及文书格式。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说,由于非诉调处机构的调处结果往往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非诉调处的成果往往难以巩固。出台该《意见》就是要在全省法院建立一套简便、权威的非诉调解司法审查确认程序,为非诉讼调解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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