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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拟征地补偿标准须告知被征地村民

    日期:2011-03-14     作者:冯强    阅读:2,315次
     近日,陕西省政府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包括《陕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

22件政府规章中,《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也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后明确提出“……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村民;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确认;被征地农村村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同时,省政府还废止了9件省政府规章,5件省政府规章也宣布失效。废止的规章包括陕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8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等。宣布失效的规章包括,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91年1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1992年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等。

修改的具体内容和修改后的规章,居民可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aanxi.gov.cn)中的“政府文件”一栏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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