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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3347万假烟案两名主犯各领刑15年

    日期:2011-03-14     作者:于敢勇    阅读:2,722次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6·18”特大制售假烟案主犯吴某洪、郑某胜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分别罚款250万元、130万元。

2009年7月7日至8日,肇庆市烟草专卖局联合肇庆市公安局以及广州、佛山等多个烟草稽查队伍出动482人次,97车次,携手破获了一宗地跨广州、肇庆、佛山、惠州等市,集烟丝加工、卷烟生产、包装、中转、销售等多个环节为一体的“6·18”特大制售假烟犯罪网络,缴获2台(套)YJ14—23卷接机、大量成品卷烟、烟支及原辅材料,案值3347万元,共抓获33名犯罪嫌疑人,逮捕27人。

据悉,2009年2月,吴某洪在广州越秀区瑶台设立用于中转假烟生产窝点所需的假烟原辅材料以及生产出来的假烟“白条”窝点;不久,吴某洪、郑某胜纠合赖某等人在惠州设立生产假烟“白条”窝点。

窝点设立后,吴某洪负责窝点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接受客户订单,通过“广州瑶台中转站”将客户提供的烟丝、水松纸等原辅材料中转至该窝点生产,并将该窝点生产出来的假烟“白条”经中转后,分发给客户,由吴某洪收取客户的加工费。2009年4月、5月间,共生产假烟60000公斤,价值人民币240万元,5月份后,由于机器经常发生故障,生产出很多次品,最后停产。其间,吴某洪先后雇用樊某等人从事假烟的生产、搬运、运输等工作。

此案其他同伙分别判处八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罚款5000到2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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