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刘继元找到重庆万明文化传播公司法人代表,以其公司名义在北部新区租用办公场地,共同开办股票咨询业务,并在北京、宁波两地开设多个私人账户用于收取被骗客户汇款。其后,刘继元招聘百余名工作人员使用化名,与全国各地的股民进行电话联系,从事股票诈骗活动,形成了以刘继元为组织、领导者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先后以四个公司的名义,向股民进行虚假宣传,以缴纳会员费、保密费、代为股民操盘等为由,骗取股民钱财共计1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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