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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主雇凶杀合伙人被判无期徒刑

    日期:2011-03-18     作者:汤计    阅读:2,302次
      近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雇杀人犯秦立辉执行了死刑,雇佣打手致人死命的矿主国力、董辉、李强三犯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有关负责人披露的消息,罪犯国力、董辉和李强与被害人盖某合伙在赤峰市宁城县开采铁矿,因矿山生意和其他琐事产生了工作上的矛盾。2007年12月的一天,罪犯李强提出找人“教训”被害人盖某,罪犯国力、董辉表示同意。

2008年2月24日,罪犯李强通过刘某(在逃)找到了辽宁省建平县的秦立辉,要求秦立辉充当打手。秦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宁城县,由董辉、李强开车拉着秦立辉指认了被害人盖某及其驾驶的汽车和车牌号、居住地。之后,李强担心合伙人盖某身材高大,打手秦立辉对付不了,遂告诉秦立辉再找一个打手。于是秦又打电话找来了同乡杨立民,李强给了秦立辉1000元人民币,让他准备作案工具,秦、杨二打手从商场买了两根棒球棍,准备实施犯罪。

2008年2月27日,董辉在矿上看见被害人盖某离开后立即打电话告诉李强,李强开车找到秦立辉和杨立民,拉着两个打手在被害人盖某的居住地附近见到了盖,秦立辉和杨立民冲上去用棒球棍先后向盖某头部猛击一下,盖某倒地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盖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国力先后两次通过董辉给李强雇凶费用7万元。李强给中间人刘某(在逃)5万元。打手秦立辉、杨立民各得15000元。

此外,法院审理还查明,2007年,为争夺铁矿,盖某、国力纠集董辉等人持械与人殴斗,造成多人受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秦立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立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国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法院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被告人秦立辉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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