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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3项政策提高工伤人员待遇

    日期:2011-03-22         阅读:1,510次
   为做好天津市困难群体援助工作,提高全市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号)、《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3号)、《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号),进一步提高在职、退休工伤人员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提高了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

政策提高了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的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政策还提高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67元。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达不到每月832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不到每月624元的补齐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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