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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产须报检察院监督

    日期:2011-03-23     作者:张钦    阅读:2,061次
22日开始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要求,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情重大的,须提请检察院进行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赵洁说,检察院虽然肩负着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但因缺乏具体规定,监督往往不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提出,加强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为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与自治区检察院联合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案情重大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根据这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隐匿、私分、违法销毁涉案物品的,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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