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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方首次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捕两嫌犯

    日期:2011-03-22     作者:范跃红 邵露露    阅读:1,453次
  昨天(21日),来自湖南的周子云和漆中胜因贩卖盗版光盘被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批准逮捕。这也是浙江检察机关首次以此罪名对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37岁的周子云2005年从湖南来到浙江省永嘉县,在某菜市场附近摆设流动摊位,出售一些杂货。从2008年开始,周子云听人讲贩卖盗版光盘利润颇丰,一张盗版光盘进价1.9元,可以3—5元的价格卖出。鬼迷心窍的周子云眼前只看得见丰厚的利润,于是进了一批货在摊位上卖,每天可以卖出十几张,多的时候甚至卖出近30张。光盘中涉及电影、电视剧等,甚至有一部分为淫秽内容。

漆中胜也是来自湖南,在永嘉某小学旁边路上摆摊贩卖盗版光盘,涉案情况与周子云相差无几。

今年3月8日,为打击流动摊点贩卖盗版光盘,永嘉县文化局的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周子云和漆中胜贩卖盗版光盘,现场人赃俱获。经过清点,周子云用于售卖的盗版光盘共1438张,漆中胜有1769张。经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从周子云和漆中胜处查获的光盘均属盗版音像制品。

永嘉县检察院昨天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批准逮捕了周子云和漆中胜。办案检察官介绍,此前贩卖盗版光盘构罪后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作出扩大解释,认为“发行”包括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周子云和漆中胜的行为均属于零售活动,被查获盗版光盘500张以上,故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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