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乌市民警着制服公共场所饮酒将被追责

    日期:2011-03-26     作者:潘从武    阅读:1,190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乌市公安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作出规定,民警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履行职务着制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酒吧、桑拿浴以及酒后失态滋事,影响公安形象的行为将被追责。

办法指出,除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将被追责外,对群众报案、求助,不及时出警、救助,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受案件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或无故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办人情案、关系案,以及请案件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情况都将被追责。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