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相关部门近期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至4月15日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示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含托儿班、幼儿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家长普遍关心的收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园收费需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要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及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对于擅自开办早教班、中外合作班等,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违法行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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