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规划配套幼儿园,必须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任务中包括42所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意见》中明确,其建设由开发商负责。
达到相关规定应配套建设幼儿园而未配建的小区,由开发商补充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已建成幼儿园但达不到应配建规模的小区,由开发商按标准扩建;对已建成幼儿园但改变用途的小区,令开发商限期整改;规模不足设置幼儿园的住宅区或零星插建住宅,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在开工建设前,要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教育设施建设补偿金,由区县政府统筹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未按规划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不得出售。《意见》中要求,将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幼儿园,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具备办园条件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分流幼儿。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同时要求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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