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重庆一中院推行案件“委托调查”

    日期:2011-04-11     作者:谢晓曦     阅读:1,947次
重庆一中院推行案件“委托调查”

律师持调查令可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委托调查的暂行规定》,今后,案件代理律师成功申领《委托调查令》后,将可前往工商、银行、车管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财产状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

据介绍,申请《委托调查令》的案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人和持令调查律师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及申请理由等。

持《委托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可前往工商、银行、房地产、车管、证券、保险、社保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情况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或抗拒、阻扰执行的情况等,但相关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与本案无关的除外。

该规定强调,对持令调查律师反馈的情况,执行法官应认真核查。经审查属实的,应于5日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不得怠于执行。情况紧急时,执行法官应于2日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