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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九种形式问责影响经济环境行为

    日期:2011-04-11     作者:侯琳良    阅读:1,268次
    湖南省近日出台《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将采取责令辞职、免职等9种形式进行处理。

《处理办法》规定,需要问责的行为涉及决策执行、行政审批、行政征收(含执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政府服务、执纪执法司法、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新闻宣传报道等11个方面。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招商协议后,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履行协议,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实施行政征收(含执收)、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和实施检查的;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依法举行听证的;在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在法定或规定期限内,无故不结案或者不执行的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将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9种形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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