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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条例规范邮政服务及快递行业

    日期:2011-04-11     作者:潘从武    阅读:2,692次
    “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这是前不久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该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条例明确,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与住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对已建住宅楼信报箱需要更新和补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进出提供便利,保障邮件和快件的正常投递。

条例规定,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擅自改变由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收费项目;违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针对新疆的快递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基本设备落后、服务水平不高、竞争能力不强、安全隐患较多等现状,条例对快递服务进行了规范。

条例要求,快递企业对其加盟企业在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形象、服务用品、用户投诉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具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用户的权利、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上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办理快递业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封套、包装袋、包装箱等快递封装用品。如违反规定,由邮政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利用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或者出租、出借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等。

条例还规定,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盗窃、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限制用户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或者搭售邮品;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或者出租、出借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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