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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保护林业生态 规定加强舆论监督

    日期:2011-04-11     作者:周文馨    阅读:1,248次
   近日获得通过的《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不得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

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开垦、探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向林产品生产地排放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条例指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实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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