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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摊贩将依法定点定时经营

    日期:2011-04-12     作者:仇逸、倪永成    阅读:1,530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这是11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中新增的条款之一。

    会议听取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凌所作的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悉,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可以划定特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为此,规定草案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等条款。审议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规定草案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张载养委员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很多部门,环节一多容易出现监管漏洞,造成很多问题,规定草案中的“市和区县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条款,出发点是加强监管和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更要切实注重实效。陈红专委员认为,“三聚氰胺”和“瘦肉精”事件,都暴露了检测手段不足的问题,上海市在检测的手段和机构上,应引入一些新的检测方法,建议规定草案予以明确。顾晓敏委员建议,增加对食品运输过程中监管的内容。还有的委员提出,增加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过期食品等处置监管内容,以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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