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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具爆炸 群租客1死1伤二房东担责赔偿61万余元

    日期:2011-04-18     作者:陈琼珂 敖颖婕    阅读:3,021次
   

二房东将租来的房子分隔成数间出租,不料租出去仅月余,一名租客因灶具爆炸命丧房内。死者的父母将房屋的三个产权人、二房东以及燃气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诸多被告中,谁来担责?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0日,王富民通过中介公司向杨朋租得浦东新区紫薇路一套房屋,月租金每月1900元。该房屋原由产权人开通天然气装置并在燃气出气口安装了一个三通,三通上安有两个小开关,分别连接燃气热水器和燃气灶具。王富民承租上述房屋并非自住,他将房屋分隔为5间,并擅自将连接燃气热水器的橡胶管拆除,一头打结,另一头仍与三通相连。

2009年6月底,王富民将其中的一间租给外地来沪人员小马,租金每月700元。一个月后,小马与同事小唐做饭时,灶具突然爆炸,两人均被严重烧伤,小马经抢救无效死亡。消防部门认定,事故原因是燃气管上的三通开关被打开,该开关后端仅连接一根2.4米长橙色软管,未与其它设备连接,导致燃气向外直排引发爆炸。

小马的父母马华、施萍诉至法院,要求房屋产权人杨朋夫妇和儿子杨杨、转租房屋的王富民以及浦东燃气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91万余元。

法院判决二房东王富民担责70%,赔偿61万余元;产权人杨朋等承担10%的责任,计8.8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洪可喜表示,王富民将租得的房屋违章分隔成五间,又将原连接热水器的皮管拔掉,只是简单地打了个结放在旁边,导致小马和小唐在使用天然气灶具时发生爆炸,王富民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庭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杨朋等三名产权人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未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监管,从而导致王富民将房屋分隔出租,也应承担责任,法庭酌定其担责10%。

作为实际承租人的小马,在使用燃气灶具制作饭菜时理应知道连接热水器的连接皮管已经被拔除,无论另一头连接的三通开关是否关闭,都应向转租人提出修整,但小马没有引起重视,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法庭酌定小马自负20%责任。

【法官析理】

近期法院受理了多起因燃气中毒、爆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均有一定差异。法院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依据其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本案由于涉及转租,被诉的不仅有二房东,还有房屋所有权人,小马父母因此要求房主和二房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共同侵权,本案中,杨朋等三人与王富民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无共同过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不实行连带责任,而是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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