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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起诉北京歌厅侵权索赔10万元

    日期:2011-04-20     作者:孙莹     阅读:1,189次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20日)上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某歌厅侵权案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歌厅删除《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55首歌曲,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原告起诉说,自己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原告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音乐作品《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55首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被告歌厅的点唱机中收录了这些歌曲,在受到警告后,仍然置之不理。

原代:原告提起本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快建立完善健康的收费机制,从而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的平衡,实现双赢的结果。现在的现状是权利人一分钱没有得到,从社会影响和对侵权使用者的惩戒的角度看,本案具有标杆性的社会意义。

被告方则称,刚开始的时候,原告并没有告知自己要交什么钱。

被告:原告事先没有告知我方要交这种费用,那种费用。在去年的时候,经常去收费,张嘴就要钱,要多少钱,没有固定数字。正好赶上公安检查,公安扣了他们的人,公安说了:什么都没有凭什么收钱?这属于诈骗,再来你们就报110。事情完了之后,就再没人去了。

原告方强调,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被告不可能不知道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需要交使用费。

原代: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理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且国家版权局2006第一号公告早就明确告知了KTV经营者向著作权人交付作品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被告理应知晓。同时,原告也向被告发出过警告函,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

随着庭审进展,被告歌厅表示现在知道侵权,认可应该赔偿,但具体赔多少,必须要有证据。

被告:我们是纳税人,要给国家上税,一间房收12块钱,我们可以给,你拿出正式的东西来。收钱得有一个度,没有度,张嘴就要这么多钱,我们拿什么给?既然说侵权了,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咱们得有个共识,这个钱怎么赔?你得让我们经营者心里满意,不是不给你,得有个度。我提的是建议,该我们交的一分钱不会少,不该我们交的,我们一分钱也不会交。

此外,被告还表示,点唱机是从雷石公司买来的,歌曲预装在点唱机里的,在被通知之后,已经将侵权的55首歌曲删除了,这就表明已经停止侵权了。

被代:我买的是主机,主机里带这些歌,他是不是这些带子装上去的,我也不知道,这都是电脑的东西。现在整个删除和填歌都是雷石公司派人来。

原告方表示提出10万元的赔偿,是综合考虑歌厅对音乐电视作品的依赖性和侵权时间,估算出来的。

原代:众所周知,KTV行业对电视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可以设想,如果没有音乐电视作品,这个行业就不存在。本案涉及55首作品,平均每首作品请求一千多元的赔偿,我觉得应该是合理的。

对于侵权时间问题,原告主张是被告开业至今,而被告却说歌厅从2008年11月开始经营,期间经历了两次停业,如果不刨除停业的时间,按天计费的话,对自己很不公平。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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