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应聘用已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家庭服务员提供服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庭服务员和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所指派家庭服务员道德品性、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商务部关于《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拟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 联系单位电话及传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65198905
(三)电子邮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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