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马追丽供述,2008年4月,在他经营的饭店配电室工作的李胜国(另案处理)找到他,称有个老乡可以帮他节省电费。随后,李胜国就找来他的老乡给饭店接上电路。两个月之后,马追丽发现饭店的用电量明显减少了,电费从此前每月3万元左右变成了每个月4000元左右。
2009年11月,电力公司的员工在检查时发现马追丽经营的这家餐厅用电量异动非常大。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打开餐厅的电表后发现,表封是断开的,且贴在表上的合格证也不完整,明显是曾被人私自打开过。工作人员把表的机芯取出后,发现有人在表背面的电流回路上做了手脚。经过现场测量,工作人员确认该餐厅有窃电的行为。经鉴定,马追丽盗窃电量价值人民币473939.52元。2009年11月13日,马追丽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马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追丽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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