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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1-04-21     作者:朱勤     阅读:1,491次
 
辽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分四个预警级别

4月20日,记者从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为有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辽宁省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四个预警级别。同时,辽宁省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并明确了分级响应机制。

省食安办主任王天宇解释,《预案》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对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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