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重新修订实施,以及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拟对2007年制定的女律师联谊会章程进行适当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现通过东方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从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与女律师联谊会换届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64030000-151
联系人:仲 峥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章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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