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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日期:2011-04-28     作者:陈灏    阅读:1,591次
记者28日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山东省将从5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对沿海船舶和边防治安进行严格管理。

    据山东省公安厅边防总队副总队长高利亚介绍,山东省有3000多公里海岸线。随着山东省海洋经济及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海上从事生产作业的船舶数量、种类日益增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无证出海、违规作业等海上违法活动时有发生;而原有的执法依据内容相对滞后。今年年初,《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并随船携带;海上作业人员发生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擅自搭靠外籍或港澳台船舶等行为的,将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六个月之内不予办理新的出海边防证件。

    同时,山东省还规定,在海上拣拾到船舶、渔具、养殖物资等物品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上缴边防机关;对于盗采海砂或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文物的,由公安边防机关收缴盗采、打捞设施设备和非法获取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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