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广西检察机关明确首肯刑事和解六条件不可或缺

    日期:2011-04-29     作者:骆南华     阅读:2,583次
  如果甲方伤害乙方,造成轻伤或者轻微伤,甲方可能既要赔钱又要坐牢。4月27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实施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后,甲方面临的法律后果则会有其他情形:甲方与乙方谈妥赔偿问题,并取得乙方原谅后,检察机关将不起诉甲方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时,有了可供操作执行的“和解宝典”;人民调解也首次涉足刑事领域。

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

《意见》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在同时具备6个条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且有明确被害人的;

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适用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70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亲友、邻里、家庭、同学同事因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五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就赔偿、补偿等民事事项协商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

六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和效果,《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以下5种情形,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

一是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三是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

五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

检察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进行严格限制,主要是防止随意扩大案件的范围和滥用检察权力。

和解进程有明确程序

《意见》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和解流程,以确保该工作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将《意见》的内容归纳起来,有告知、移送、审核、善后等环节。

告知环节: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可以和解的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应要求其提交书面人民调解申请书。

移送环节: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提交了人民调解申请书的,由案件承办人草拟《人民检察院移送调解函》,填写《轻微刑事案件移交和解审批表》,报经公诉部门领导、主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将案件移交案件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并同时将《人民检察院移送调解函》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审核环节: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移交或者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还要对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和复核。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的,需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同意,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已经达成刑事和解,但因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则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善后环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检察院将跟踪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并做好社会关系修复和帮教工作。对于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则做好回访考察、跟踪帮教工作。

当事人可选择和解方式

《意见》规定,刑事和解可以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视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和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事项协商一致;二是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是否愿意谅解、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

在当事人双方和解时,也明确规定不得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协商。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由其委托或者同意的代理人、辩护人代其参加调解,但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须经犯罪嫌疑人认可。

和解,并不意味着可以拖延。《意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时间,计入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刑事和解的时间为15日内;犯罪嫌疑人不在押的,可以延长至30日内。

对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召集当事人双方和刑事和解主持人、其他有关人员,公开宣布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和解不收费

“冤家宜解不宜结”是我们的文化传统,可当“冤家”结下“梁子”后,应该由谁来解开这个结呢?

在4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介绍说,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存在检察人员介入过深、适用条件和范围、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意见》出台后,刑事和解的工作将由检察机关移送给司法机关实施,全面实现了“检调对接”。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卫福喜在会上表示,目前我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8040个,人民调解员16万多人。全区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他们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可以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民事调解领域,进入了刑事和解领域,对人民调解工作来说,虽然是一种压力,但也是一个发展平台。他们将要求调解组织、调解员,按照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通知》,扎实有效地在新的领域开展工作。

据卫福喜表示,在刑事和解的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坚持不收费的制度。人民调解员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进行,不但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秘密,也要保守有关案情。

《意见》修改7次终出台

刑事和解的《意见》因适用广泛而引人注目。新闻发布会后,记者专访了参与《意见》起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办公室主任罗绍华及公诉处副处长吴寿泽。

据介绍,刑事和解的《意见》,早在去年六七月份时就开始调研工作,历时近一年,七易其稿,才终于正式出台。

去年,中央政法委提出促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其中就重点要求化解社会矛盾。为了对该要求进行具体化,公诉部门最初是想出台一个“规定”,在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文件的形式执行。

调研组先后在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等区内外多个检察院调研后,“规定”的起草及修改工作历时半年。初步草案再发到全区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在报自治区检察院检委会批准时,引起院党组高度重视,不但提出了更多的修改意见,还要求将它作为全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上的“规定”,让它更具有权威性。

考虑到“规定”的形式比较僵化,容易堵死基层检察院在执行时的探索空间,最后定位为《指导意见》。

对于刑事和解工作,全区各地基层检察院在早期的探索中,有的院直接参与调解,有的不参与,刑事和解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综合考虑后,最后选择了检察院不直接介入调解,而是对接移送给司法机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研组此后专门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的意见,结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在《意见》制定基本成形后,巧合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那件的若干意见》,广西的《意见》又吸收了最高检的意见,进行了完善补充。

该《意见》不但让刑事和解有了统一规范,还增加了民族特色。如,在和解的方式上,可以按照当地民族风俗或习惯进行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