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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野外防火通告 公职人员违规一律开除

    日期:2011-05-03     作者:杨芳    阅读:1,624次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要求至今年6月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的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违反规定一律从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不得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物品;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需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需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按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需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违反以上规定的,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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