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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 保障失海渔民权益

    日期:2011-04-30     作者:吴书光    阅读:1,582次
记者28日从山东省政府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这个省将对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就业保障制度等多项措施,让“失海”、“失水”渔民享有长期福利,最大限度地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保障制度。

    《办法》规定,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应当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从水域滩涂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应当在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因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退出养殖的渔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水域滩涂的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其就业。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明确先补偿后收回,以及补偿主体、方式、标准、经费保障等内容。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王守信介绍说,《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和补偿方面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最大限度地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维护渔区社会的稳定。

    山东省现有200多万渔民,主要集中在沿海、沿黄、沿湖、沿库等水域滩涂集中的地区,水域滩涂就是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据悉,2010年山东省水产品总产量783.4万吨,比上年增长4.0%;全省渔业养殖的比重占水产品总产量的6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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