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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单位、企业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

    日期:2011-05-01     作者:王骏勇    阅读:2,435次
从1日起,有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等,公安消防机构将根据需要予以公布,信用征信机构也将纳入信用记录。这是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江苏省消防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被信用征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同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消防机构将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会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条例”对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负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消防安全教育是预防火灾事故以及成功逃生的基础性工作。江苏各市、县(市)政府将设立、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有效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此外,为堵塞公共交通消防安全漏洞,江苏将在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上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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