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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因醉驾获刑案件宣判

    日期:2011-05-08     作者:张和平    阅读:1,892次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8日上午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2011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一家饭摊饮酒,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轿车,然后驾车碰撞一辆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等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医院治疗。交警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随后提取胡某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赔偿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某在法庭上留下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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