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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量刑指导意见:诈骗达5000元或将判刑罚

    日期:2011-05-10     作者:胡娜    阅读:2,903次
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经修订后,于5月1日起试行。

据介绍,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颁布,调整了部分量刑规范化试行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海南高院由此也对去年9月制定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此次修订对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作了相应调整。定罪标准在原有的根据犯罪数额定罪基础上,增加了根据犯罪次数定罪,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系多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交通肇事犯罪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三种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次修订相应调整了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和刑罚幅度,依法予以从重打击。两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结合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中间偏低的起点标准,在《实施细则》中分别规定将5000元和5万元作为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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