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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行政执法不再使用临时工合同工

    日期:2011-05-11     作者:高莉    阅读:1,989次
   记者5月10日获悉,宁夏新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将于6月6日正式实施,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过综合法律培训才可申领执法证件,且申领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此举终结了我区(宁夏)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内临时工、合同工持证执法,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存在着重核发、轻监管等现象。

新《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过综合法律培训才可申领执法证件,申领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对《行政执法证》核发后,因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及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换发、变更、收回、注销《行政执法证》的,规定了更加明确的操作程序,即所在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周期从过去的4年改为每5年换发一次。

新《办法》强化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监督措施,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暂扣违法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明确规定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离岗。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将无效、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记载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等情况。

新《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证》的暂扣、注销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考评为优秀;被注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考评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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