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景区林地吸烟野炊最高罚1000元
日期:2011-05-11
作者:王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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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至次年5月,在景区林地野炊、吸烟、烧香等行为的个人,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这是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送审稿)》中明确提出的内容。
区县政府可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办法(送审稿)》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北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区县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违规烧香烧纸也将被罚
《办法(送审稿)》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在森林防火区内,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野外用火造成了森林火灾,处罚将“升级”,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未经批准进行演习、爆破等活动,将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