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定社会组织禁止集资建公租房
日期:2011-05-12
作者:鞠鹏
阅读:1,968次
社会组织涵盖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可建设成套住房、集体宿舍或公寓作为公共租赁房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申请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只能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剩余房源经济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各类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租住给哪些人?能够享有哪些优惠政策?有什么样的“户型”?日前正式出台的《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下称“新规”)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新规要求,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
社会组织建公租房定向使用、只租不售
新规确定,社会组织是指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使用、只租不售,可享受土地使用、资金支持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用地差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此外,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可建设三种类型公租房
商品房有户型上的区别,那么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又分为哪些类型呢?新规确定,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在项目审批程序方面,新规要求建设单位需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初步方案、土地使用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用地手续时,维持土地原证载用途不变,原权属主体不变,在土地登记簿及土地权属证书中注明该宗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此类用地不得转让、分割、抵押等,土地处置时须按原证载用途评估土地价值。
三类人群可享社会组织建的公租房
哪些人能够享受到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呢?新规确定,此类公租房在分配时主要定向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租住标准为:符合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只能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5平方米。配租方案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如有剩余房源,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新规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其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三类违规行为将受处罚
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如果存在三类违规行为之一,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确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三类违规行为为超标准建设的;借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的;出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据悉,济南市住房保障、城管执法、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对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应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新规已于5月10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