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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日期:2011-05-12         阅读:1,868次
据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根据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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