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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毫州规定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尽责将请辞

    日期:2011-05-13     作者:钱伟     阅读:1,911次
安徽省亳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根据《守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2/3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对议题的主张和态度,严禁无准备参会,杜绝“端茶杯混时间”的情况发生。

据悉,此次会议还同时通过了《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和《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按照规定,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人数未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重新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如果依然不符合要求,可依法启动质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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