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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

    日期:2006-08-17     作者:徐亢美    阅读:15,815次
    调查取证是律师开展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维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相关证据,就无法立案、无法查明真伪、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伸张正义。小而言之影响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使当事人试图通过法律获得救济丧失信心,推而言之,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权威,影响到我国的法治进程。为此,上海市律师协会于近期开展了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专项调研。根据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对调研表的反馈,目前,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

    一难——手拿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如李律师反映,他拿着法院调查令去区房地管理局查询动迁地块补偿协议、拆迁许可证、图纸,工作人员却不提供备案文件,要李律师去动迁公司调取并拒绝提供图纸;另一律师反映,他拿着法院调查令到区财政局调查相关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区财政局告知需市财政局批转。后到市财政局法规处调查,被法规处以必须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批转。

    二难——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陆律师反映,在律师业务中经常遇到在立案前需到规划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档资料。但如果案件未立案,无法得到法院调查令,上述机构就拒绝向律师提供调查材料,而没有这些材料则很难到法院立案。

    三难——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等理由阻碍、拒绝律师调查。如熊律师承办案件过程中,到派出所调取治安卷宗材料,派出所对律师取证不配合,拒绝律师复印,只能摘抄;孙律师、韦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到公安局调取笔录的调查令,法院同意开具调查令,但承办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公安局时,公安局却以承办的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无关为由,拒绝配合,承办律师多次前往交涉未果,后承办律师申请法院前往取证,方获得本案关键证据。

    四难——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一般予以拒绝。律师办理案件需要通过这些部门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短信、传真等情况,这些系统一般会以内部规定或者需要替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律师调查,对于调查令有时也不予理睬,甚至连法官有时也无法调取相关证据。由于这些系统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律师对于拒绝调查无可奈何。

    解决取证难的对策性建议

    律师反映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有:公安、工商、房地、财政、市建委、社保、海关、民政、电信、物业公司、银行、医院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国际货运)、婚姻、财产分割、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款项纠纷8类。调查取证难困扰了律师业,律师要么放弃案件,要么各显神通,通过私人关系或其他渠道和手段获得需要的证据,使本来堂堂正正的法律工作变得遮遮掩掩。为此,市律师协会在分析原因后提出对策性建议。

    法院调查令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效力应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相似。调查令所以陷入等同于介绍信的尴尬境地,原因在于未对这一司法制度设立相应的法律后果,使有关单位可以肆无忌惮地随意拒绝。法院应制定有关措施切实保障调查令效力。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律师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律师是找麻烦的人、无义务配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改变这一状况,就要从源头上着手,促进相关的地方立法或各个职能部门能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定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的公开制度及查阅程序等。

    银行、医院、电信、邮局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多如牛毛,一一协调是不可能的。如全国律师协会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等主管机构协调,制定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全国性规定,才有可能解决对这些部门的调查取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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