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骗收代理费被判退回
日期:2007-10-24
作者: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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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委托北京市中政律师
事务所
代理离婚官司,但该律所明知按照规定,当事人不具备再次起诉的条件,仍收取了
代理
费并让李某起诉,最终李某没有实现诉讼目的。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律所退还全部代理费。
2004年7月8日,李某委托中政
律师
事务所为其代理离婚诉讼并交纳了5000元代理费。2004年7月27日,李某与委托代理人一起到
法院
开庭,但因李某此次离婚起诉距上次撤诉不足6个月,按照《婚姻法》,其不具备起诉条件,李某不得不再次撤回起诉。事后,律所退还了李某代理费3000元。
李某认为,律所明知此规定仍收取费用让他起诉,属于未尽职责,他起诉要求律所返还剩余的2000元。
二中院认为,律所明知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未尽职责,因此应将代理费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