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原告李律师诉称:今年3月19日,他购买了由被告单方制定的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产品,发现合同条款的第11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
【同期】原告李律师:解除权应该有一定
【正文】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辨称:合同条款的第11条规定和《保险法》的第17条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保险公司只能以现行法律、法规来执行。
【同期】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李律师:《保险法》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存在法律空白。
【正文】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没有时间限制,有可能导致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投保人得不到赔偿。
【同期】原告李律师:在没有保险费时,每年都收取费用;当原告发生事故时,就会以任何一项所谓的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解除合同。
【正文】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在目前信用环境和医疗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给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定一个时间,是对投保人不诚信行为的一种纵容,会加大经营成本,最终不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同期】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给两年期限限制,导致一部分人在有病的情况下,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签订保险合同。
【正文】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朝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宣判。
记者谷泽斌、齐成报道。
保险合同解除权时间限制有
记 者:谷泽斌1
摄 像:蔡晶晶
待播:【导语】在投保人李律师状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一案中,双方的争议点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应该有时间限制,如何进行限制。昨天,朝阳法院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此问题展开了研讨。
【正文】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多数专家认为,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应该对解除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同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李若峤:03年启动《保险法》修改以来,意见是比较统一的,就是进行限制。
【正文】但有的专家认为,在目前信用环境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不宜给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定一个时间的限制。
【同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闫辉法官:骗保、诈保可能会有更大的上升幅度。
【正文】据了解,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都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作出时间限制,比如日本规定: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超过1个月,或合同订立经过5年,就不得解除合同。有的专家认为我国也应该
【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曹守晔处长:双重限制是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是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时间,客观标准是合同订立的时间。
【正文】有的专家认为,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利益,应该实行单一的限制标准。
【同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教授:以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时间来设限,单一设限是比较合理的。
【正文】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保险法》的修改,草案中提出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超过60天,或合同订立经过2年,不得解除合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