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薰(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
2005年1月18日,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修正案中包括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国选辩护制度的改善方案、财政申请扩大方案、公判中心主义的法定审理程序确立方案、人身拘束以及扣押搜索检证制度的改善方案、轻罪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方案等。
一、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方案
1.国民参与审判制度
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将从2007年3月开始试行,为期5年。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原则上是侵害他人生命的各种杀人罪或者致死罪等。同时,对于一些广受社会关注的腐败犯罪等案件,亦留下了扩张余地。此类市民参与审判的案件,试行期间预定为每年100件至200件左右。考虑到尚处于试行期间,因此将市民参与的形式予以多样化。根据所起诉犯罪的重要性,可将陪审员分别确定为9人、7人和5人。5人制主要用于自首案件。陪审员对于判决或量刑只具有劝告性效力。
2.公判中心主义的确立
为了强化口头辩论主义,司推委重新调整了公判程序的进行顺序。由于已有的被告人审问程序可能引起陪审员的预断,因此司推委最后决定在证据调查程序后执行被告人审问,不过得以“检察官或者辩护人的申请”为条件。此外,司推委在法律案成案中还主张:在国民参与审判的特别法中,应对陪审员团的组成、公判准备程序、公判程序的顺序、陪审员评决等部分进行规定。该规定对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具有特别法的地位。
3.快速处理程序的具体化
司推委主张,以刑事诉讼法第4篇特别诉讼程序第3章规定针对轻微犯罪的快速处理程序。快速处理程序分为出席快速程序、书面快速程序和即时审判程序等。追诉权者不再包括警察署长,而统一为检察官。
4.量刑制度的改善
(1)量刑调查官制度的引进。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
(2)“量刑基准法”的特别法。检察以及市民团体方面主张,应制定特别法,并以该法律为依据独立设置量刑委员会。基于量刑为法院的基本任务之观点,司推委最后决定在大法院下设置量刑委员会。
二、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课题与展望
现行刑事司法的基本架构是“8·15解放”和“6·25战争”后逐渐形成的。在此过程中,缺少了对刑事司法发展演进的宏观调控。尽管社会民主化、经济规模的飞跃膨胀等关涉刑事司法的社会背景产生了急速的变化,但改革工作却仍进展缓慢。由于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彼此牵制,使两者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变化而共同参与并达成司法改革方案并不容易。而此次司法改革工作则克服了以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公论中确立了改革方案,应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目前的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并不能全部解决韩国刑事司法中的问题,而只是针对以司法部相关业务为中心的急需解决的几个课题,摸索了相应对策而已。所以,仍然存在着除上述几个改革课题之外的其他重要议题。
首先,由于此次司法改革的主要议题是以司法甚至以法院为中心来确定,因此,与侦查程序相关的检察改革或者警察改革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处理。
其次,在过去半个世纪中,威权主义政权时期出现的各种特别刑法都带有浓厚的刑罚万能的色彩,而今,则需要具备符合新的价值观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刑事实体法。此项工作自然也是学者们要完成的。因为这样,在法务部推进的刑事实体法的完善中也需要集中学者们的关心和智慧。
再次,刑事程序法领域中也仍然存在学者们应当担当的部分。刑事司法民主化的试金石是国民参与审判的成功落实。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透明性,使法庭用语为作为法律门外汉的市民也能够理解,是非常紧迫的任务。在日帝时代调查审判中遗留的难懂的法律用语,必须代之为市民容易理解的日常用语。而且,作为前提,必须再次出现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韩文法典,而学者们需要为此付出努力。
此外,关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尤其刑事证据法的变化,是否能起到肯定作用,仍然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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