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颁布《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日期:2001-04-1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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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将于近日发布执行。
《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按照这一规定,违反者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外,还将分别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