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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并非尽善尽美 专家建议交易时律师参与

    日期:2007-08-10     作者:深圳特区报    阅读:1,452次
     新版合同并非尽善尽美

专家建议交易房产时请律师参与

作为规范二手房交易的重要法律手段,有法律人士认为新版二手房合同仍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新版合同专门设定了“附着于该房地产的户口”条款,约定卖方在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后的一定时间内,保证迁出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市二手房买卖中,不少买方是为了获得附着于房产的户口或学位,而有时卖方虽卖出房子,但户口仍未迁离,导致买方无法迁户或孩子无法获得学位。对于新版合同的约定,有律师认为虽然该条款有保护买方利益的考虑,但“公安机关规定的迁户口条件很严谨,户口能否迁出并非仅有主观愿望就能实现的。即便合同规定卖方违约后要承担责任,但很可能无法解决实际情况。”

其次,为了保障中介方的权益,《居间合同》第22条规定:“买卖双方利用居间方提供的信息等,私自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有律师则认为根据此项规定,中介方只要提供信息,而不用尽最大努力去促成交易,就可收取佣金,而且不用担心其他竞争者凭更好的服务来“插手”,这与《合同法》精神相悖。

第三,有关规范二手房合同“打印程序”的通知要求,市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通过“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新版合同,其他任何印刷版、手写版合同均不得继续使用;至于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任选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打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无故拒绝,违者,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打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资格。购房者需按规定缴纳工本费。有律师认为,主管部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无可厚非,但要求“必须有资格才能打印‘我’的合同,必须交钱才能拿到‘我’的合同”,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缔约自由。

另外,还有律师对于新版合同违约条款看似过于简单、委托担保条款责任不明等问题提出质疑。相关人士因此建议,即使是新版合同也无法规避所有的法律问题,市民在进行房产交易时最好请律师参与,以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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