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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受限制 司法机关应担责?

    日期:2007-08-20     作者:李万玉    阅读:2,090次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司法机关应否担责?8月10日,在一些学者、律师参加的“《律师法》修改研讨会”上,该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关注。

“《律师法》不应该仅仅约束律师。”杨照东律师认为,《律师法》也应该对律师执业中涉及的执法部门给予规范,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司法机关侵犯时,司法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钱卫清律师不赞同这种看法,他认为,保障律师权益的关键是增强《律师法》的可操作性,比如为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应该明确什么部门接待、接待内容、具体程序,“很难直接追究司法机关的责任。”

“侦查机关不批准,看守所不让见,会见时又有隔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用这句话形容律师“会见难”。他还表示,草案规定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责任,“等于没有规定”。他建议草案中增加强制性条款,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可以考虑,当侦查机关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时,律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举例说,现在很多律师因为阅卷难、举证难、会见难而不愿意承担刑事辩护业务。《律师法》草案对这些问题的规定还不够,主要是缺乏救济。“走行政诉讼在实践中一定会遇到困难,但是如果《律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引起社会关注,律师的执业环境也会慢慢好起来。”

陈卫东教授认为,走行政诉讼道路是可以的,但是被告应该仅限于派出所、看守所等司法行政部门,不应包括检察机关,比如当派出所“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律师就可提起行政诉讼。

参与此次《律师法》修改工作的一位人士透露,立法机关也在考虑司法机关的责任问题,如果能明确予以规定,对律师的权利是一个很好的保护,对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也会更有利。这位人士还透露,《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在本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据悉,此次会议由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近20位学者、律师以及相关人士参与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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