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日至17日,市律协律师学院、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会堂联合举办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诸多委员参与并分享了实务问题。本期培训班向参训律师配发《公司诉讼律师实务》教材300册。

516日上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志龙律师首先作了开班致辞。曹会长鼓励广大律师在公司法专业化道路上要有方向、有路径、有成果;建议广大律师运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更好地服务于营商环境。曹会长希望通过律师的努力:“让每一个案件每一个项目都闪耀着公平、正义的光辉;让法律思维成为一种生活习惯;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开班致辞后,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培明律师以《公司法疑难案例解析》为主题做了讲座。黄律师从公司法疑难案例入手,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成立,以及决议的无效和撤销,从程序要件及意思合意要件方面作了深入讨论。黄律师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公司法诉讼中的法律难点。


讲座后,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屠磊律师首先结合学界及司法界的意见,从公司决议未成立与撤销的区别、未成立之诉的原告范围等方面与黄律师及现场参加培训律师们进行了交流。其后,曹志龙会长就讲座内容进行与谈及总结,并作了四点分享:1、公司法与其它法律的交叉;2、详析案例的六个是否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五的立法目的;4、新司法解释与律师新型业务的关系。

5月16日下午由中信证券高级副总裁葛馨先生主讲《科创板规则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葛馨先生首先从科创板赋能中国经济创新及战略转型、科创板的战略意义、科创板制度设计亮点、适合科创板的企业特点以及科创板主要关注问题等方面,并结合实践经验,全方位剖析科创板上市。葛馨先生首先表示:科创板的设立是为了打造中国的纳斯达克,其赋予中国经济创新及战略转型。其次,葛馨先生重点讲解了科创板的战略意义和制度设计亮点。对比了与现有板块的优势、相较境外上市的优势;介绍了科创板的自身优势,包括:允许红筹企业登陆科创板、加强股权激励、允许同股不同权等。最后,葛馨先生介绍了适合科创板的企业特点和科创板主要关注的问题。

课后,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屠磊律师围绕“同股不同权”做了分享。其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懿律师发言表示:律师在做科创板讲座分享的时候,可以从企业家比较关注的几个点出发,包括:1、为什么要上科创板,以及什么样企业可以上科创板;2、律师可以为企业家做科创板规则体系以及上市政策的解读;3、科创板体系下,公司治理、股权架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法律问题的解决。


5月16日下午第二场,由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玉刚律师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条文分析与解读》专题讲座。赵律师首先为学员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立法的背景和意义,随后,赵律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逐条进行分析与解读,并提出发散性问题思考。在每一个发散性问题中,赵律师都列举出实际案例,与在座学员分享。最后,赵律师就自身经验,分享了律师在公司商事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方法与困境,与在座的同行们进行热烈讨论、交流。



5月17日上午,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广建律师作了《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罗广建律师首先介绍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类型,并介绍了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之后,罗律师剖析了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以外国品牌在华开展特许经营的路径为例详细讲解了商业特许经营的开展路径。最后,罗广建律师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实务为切入点,分享了律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服务的方式。


5月17日下午,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政律师做了《隐名股东法律风险及应对》专题讲座。张政律师就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涉及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在每种法律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等实务问题,进行了讲解。

张律师首先剖析了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了隐名股东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最后,重点讲解了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问题,包括:无法通过名义股东及时获得分红的风险;行使股东诉讼权利受限的风险;隐名股东想要变成显名股东时,其他股东未达到半数以上同意的风险等。并对上诉的风险提供了应对策略。

5月17日下午第二场,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忠孝讲解《从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视角看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专题。

杨忠孝教授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杨教授首先介绍了营商环境的改善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成为我国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立法修法安排、重大政策出台、司法紧跟、政府工作机制改善等等。其次介绍了近期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与破产法司法解释,并表示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优化我们营商环境的评价。最后,杨教授从债转股重整的角度入手,看营商环境优化。 并以“东北特钢重整案”为例,阐述债转股与重整结合意义重大。杨教授提出,尽管债转股与重整都具有正当性,但是如何开展债转股重整仍然需要纳入正当性审查要求。

本次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的主讲人均挑选了公司与商事行业内热门的以及受市场关注的话题,结合诸多前沿案例,系统全面地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热情解答参训律师的提问,并与律师们进行热烈地讨论与交流。参训律师均表示收获颇丰,本次培训课程给律师同仁们提供了一个珍贵的学习交流和分享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