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人踢偷食狗,狗怒咬伤人 律师:狗主人应担责

    日期:2007-12-12     作者:中安在线    阅读:1,009次
    一位门面房店主在合肥某小区附近经营熟食,邻居家有一条狗,经常来“串门”找肉吃。前几天,这条狗又来到熟食店想偷吃东西,不耐烦的店主向狗踢去,不料狗被激怒,将店主的小腿咬伤。受伤的店主找到狗主人,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但狗主人认为,是店主先踢狗才导致受伤的,责任不能全由自家承担。这位店主想咨询,狗主人的说法有没有法律根据?(马翔宇)

律师说法:狗主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熟食店店主赶狗的行为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店主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狗的饲养人承担。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