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全国律协开展律师行业表彰活动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07-22 阅读:3,563次
各律师事务所: 开展律师行业评优,树立先进典型,是律师协会保障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于2005年第一季度召开“全国律师表彰大会”。表彰在律师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向社会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推动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现将上海开展此项活动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表彰工作将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见中国律师网或东方律师网)的开展相结合,增加对律师个人和律师协会的表彰。通过广泛的评选活动,推出一批执业操守高尚、律师业务精通、恪守诚信原则的优秀律师;管理规范、制度完善、业务实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注重律师队伍建设,各项行业管理机制完善的律师协会。 二、组织机构 由市律师协会组成常务理事为主的评审机构,负责本市的初评、推荐候选律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纪律(奖惩)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评审以及先进律师协会的评定工作。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做出表彰决定和公告。 三、评选方法 1、对于律师个人会员的表彰,市律协依照全国律协下发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好初评、审核、公示及推荐工作。 2、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表彰,结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定工作开展,报送全国律协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即为推荐表彰的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 3、本次活动为首次全国律师行业内表彰,将在《中国律师杂志》、《法制日报》刊登推荐候选会员事迹;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发布“奖励决定”;召开表彰大会授牌并在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予以公布奖励名单。 四、表彰名额 1、律师个人授予“优秀律师”荣誉称号30名 2、律师个人嘉奖50名 3、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50家(见全国律协《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5号中国律师网:
www.acla.org.cn) 4、律师事务所嘉奖50家; 五、报送材料 1、递交候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将作为本次评选活动的依据之一,因此在格式和内容方面作如下要求:事迹材料要以通讯的形式,通过具体案例、事实以及数字等内容,真实反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执业或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文字要生动、简洁,字数应在3000至4000字左右,利于报刊刊载。 2、“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 (一)被推荐的律师需填写“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报市律协;被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填写“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报市律协; (二)“主要事迹”一栏,根据律师事迹材料简要填写,可增加附页; 3、推荐表彰的律师如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多次受到社会好评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各律师事务所于10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候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报主管区县司法局或直属律师党委。各区县司法局和直属律师党委在推荐书上写出推荐意见后于10月15日前送市律协。 六、联系方式 上海律协会员部:021-54242585 021-54242583(传真)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