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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考”当律师,有什么不可以?

    日期:2007-06-29     作者:红网    阅读:2,272次
    “不参加司法考试也能当律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的关于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的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次提交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可准予律师执业。 ”据报道, 这一特许律师制度条款引起了包括许多著名法学家、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内的人的强烈反对,称“有损社会公平” http://china.rednet.cn/c/2007/06/28/1241686.htm(6月28日《中国青年报》)。据某门户网站6月28日的调查显示,参加投票的3794人当中,反对不参加司考就当律师的2830票,占总数的74.59%,同意可以经过特批当律师的800票,占总数的21.09%,说不清的164票,占4.32%。

从上述情况看来,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社会舆论,大多数意见都视修正案当中的特许律师制度为洪水猛兽,以为“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将不复存在。但是,笔者以为,持反对意见者过于关注律师准入制度的公平性,而忽略了它的最终目的。律师准入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选拔,是通过诸如司法考试等手段将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吸纳到这个队伍当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考试只是选拔律师的一种手段和形式而已。但是,是不是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鉴别良莠,除此之外,别无它途呢?在笔者看来,《律师法》修正案关于特许制度的条款,正是对完善律师人才选拔制度,避免资源浪费的有益尝试。

仔细研究该条款,我们不难发现,修正案规定的特别律师制度是有着严格的主体限制的,审批级别也是非常之高的。作为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的人员,其本身就受过良好的法律培训,加上多年的执教研究和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从事律师职业应该说是具有天然的优势。通过适当的程序和审查机制,将这样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引入到中国的律师界,不仅是对目前人才极度缺乏的律师行业的一个有益补充,也有助于提高律师界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我国2002年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律师只能从通过司法考试者当中产生。五年以来,全国参考人数过百万,平均通过率为10%-14%。虽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从事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素养,但是,这种“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制度也越来越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其中受到广大法学专业考生诟病和质疑的是,在司法考试当中,出现了无正规法学教育背景(即没有受过法学本科、硕士或博士教育背景)只靠临时强化记忆的考生通过率高于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考生的情况。这能说明司法考试就一定能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吗?这能说明他们就是更合格的律师人选吗?这其中固然有司法考试内容设置偏于识记等因素,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现行司法考试作为唯一的律师选拔方法是不科学的。

作为世界上拥有律师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律师准入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律师资格大部分需要通过法律考试来获得,但也规定了其他选拔办法。比如,在美国科罗拉多州,除了通过州法律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外,另外,还有一种可以免考的情况: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最高法院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就可以获得法律执业资格。如果是在人口不超过35000人的小县中,即使不具备法学高等教育即研究生文凭(在美国,只有获得其他专业本科文凭的人才有可能在大学学习法律,所以法律文凭全部为研究生文凭),只有高中学历或者相当于高中学历的人,也可以经过考核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这些规定就有效避免了因为司法考试选拔有可能带来的法律人才的流失和资源的浪费。

公平是可贵的。但是,为了公平漠视问题的存在,进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却不值得提倡。多样化的律师准入制度的背后,并不意味着公平竞争的丧失,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后续细化的律师执业规定来设计实现竞争的公平。而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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