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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背景下的新能源项目风险防范实务策略

2025年第04期    作者:刘新海    阅读 14 次

作为有“双碳”与能源领域法律服务相关经验的律师,笔者始终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的立法进程对能源项目及相关法律服务的指引。这部历经18年打磨的能源领域“母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能源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律驱动的深度转型。本文结合律师实务经验,从法律实务视角解析《能源法》的核心要点,并为新能源企业提供针对性风险防范建议,助力行业在法治框架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能源法》核心要点的实务解析

(一)立法定位:确立能源治理的“四梁八柱”

《能源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为立法宗旨,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化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这一顶层设计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在于:

1)战略合规审查:项目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时,首先需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要求。例如,在光伏电站并购项目中,除传统法律尽调外,需增加对项目是否纳入区域可再生能源规划、消纳方案是否满足《能源法》第二十三条“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要求的审查,避免因战略定位偏差导致交易失败。具体而言,律师应核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是否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以及项目本身是否满足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将面临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

2)政策衔接适用:《能源法》第四条的“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原则要求律师在处理能源争议时,注重协调政府监管、市场机制与企业合规的平衡。例如,在电网接入纠纷中,需结合《能源法》第四十三条“公平接入”条款与《电力法》相关规定,为企业设计多维度维权路径。具体操作中,律师应梳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层级,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中关于电网企业信息公开、接入技术标准等的具体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精准。

(二)规划体系:构建分层治理的实施框架

《能源法》第二章构建了“四级规划体系”(全国综合规划→分领域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明确了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规划、区域规划与省级规划的编制主体及衔接机制。实务中需关注:

1)项目布局合规:新能源企业在风电、光伏项目选址时,需通过政府公开渠道(如国家能源局规划公示平台)核查项目是否符合“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能源法》第二十五条)、“海上风电合理有序开发”等规划要求,避免因规划冲突导致项目审批受阻。例如,某企业曾因未预见到区域氢能规划调整,导致项目用地审批延迟,最终导致工期延误,产生巨额损失。对此,律师应建议客户建立“三步核查法”:首先,查阅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中关于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其次,核验省级政府发布的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最后,实地调研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三区三线”划定要求。

2)动态调整机制:《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规划评估调整制度,项目律师可协助企业建立规划跟踪机制,在项目周期内持续关注规划动态。例如,当省级能源规划调整非化石能源消费目标时,及时协助企业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评估消纳方案。具体操作中,律师应关注《能源法》第二十条建立的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要求企业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规划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重点核查项目进度与规划目标的偏差率,并制定动态调整预案。

(三)开发利用:划定环保与市场的双重边界

《能源法》第三章对新能源开发设置了“环保准入”与“市场机制”双重规则,具体如下:

1)生态保护刚性约束:《能源法》第三十九条要求能源开发需遵守环保、安全生产法规,项目律师在项目环评阶段需特别关注“小型水电站严格控制”(《能源法》第二十四条)、“海上风电生态影响评价”等特殊规定。例如,某海上光伏项目因未达到海洋生态保护要求,导致施工许可延期。对此,可通过引入第三方环境顾问协助企业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以获得最终审批。在此过程中,律师应重点审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关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以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用海的合规性要求。

2)消纳责任落地路径:《能源法》第二十三条确立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考核制度要求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及用户共同承担责任。在电力交易合同起草中,项目律师需明确各方的消纳义务,例如约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义务的具体量化指标,以及用户侧负荷响应的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因消纳责任模糊引发纠纷。例如,在分布式光伏项目PPA协议中,可设置阶梯式电价条款:当电网企业月度弃光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电量按基础电价上浮10%结算,以此倒逼电网企业履行消纳责任。

(四)市场机制:激活竞争与规范秩序的双重逻辑

《能源法》第四章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释放以下实务信号:

1)管网公平接入争议解决:《能源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管网企业公开接入能力、无歧视开放。当新能源企业遭遇接入壁垒时,项目律师可依据《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二倍经济损失罚款”条款,协助企业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投诉,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在2024年11月18日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七起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等典型问题的通报》中,哈尔滨市某供电企业因生物质电厂出力增大导致对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判定错误,被处以行政处罚。在此类案件中,律师应重点援引《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第5.2.3条关于反送电情形的认定标准,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2)价格机制合规要点:《能源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能源企业如实提供价格成本数据。项目律师在参与电价谈判时,需建立数据合规审查流程,确保成本数据符合《价格法》及能源价格调控制度,避免因数据不实引发监管处罚。具体操作中,律师应指导企业建立“价格数据三查制度”:一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二查核算方法的合规性,三查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五)风险防控:编织储备应急与技术创新的防护网

《能源法》第五章、第六章构建了风险防控的两大支柱:

1)储备应急义务落地:《能源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律师需协助规模较大的新能源企业(如年产能超50万吨的氢能企业)制定能源应急预案,明确储备品种、规模及政府监管对接机制,避免因应急响应不力而面临停业整顿风险。

2)科技创新合规指引:《能源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确立了产学研融合创新体系,项目律师在处理技术合作合同时,需特别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以及政府补贴资金的合规使用条款。例如,某氢能企业在与高校的合作研发项目中采用了律师设计的“阶梯式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基础研究成果归高校所有,应用型专利由企业独占许可,产业化收益按5:5的比例分成,有效平衡了双方权益。

二、新能源项目全周期风险防范的律师实务建议

(一)项目投资阶段:筑牢合规准入防线

1. 规划与审批合规尽调

1)建立“三维审查清单”:核查项目是否被纳入省级能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能源设施用地/用海要求、是否通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评估。例如,对于集中式风电项目,需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该地区的新能源基地规划,以及配套电网建设进度是否匹配。具体而言,律师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三证一书”材料,并核查其与上位规划的符合性。

2)特殊领域专项合规:针对氢能项目,除常规审批外,需额外核查是否符合《能源法》第三十三条的“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以及地方政府氢能产业规划中的产能布局要求。例如,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项目中,律师应对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提出的“以奖代补”政策,核实企业是否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取得地方政府的加氢站建设补贴承诺函。

2. 交易结构合规设计

1)在PPP、EPC等复杂交易模式中嵌入《能源法》特殊条款。例如,在光伏电站EPC合同中增加“因规划调整导致项目变更的补偿条款”,依据《能源法》第二十条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明确双方的风险分担规则;在购售电协议(PPA)中需增加“市场化交易衔接条款”,如约定当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低于协议电价时,启动差价补偿机制。

2)外资参与新能源项目时,需结合《能源法》第十条的“国际合作平等互利”原则,在合资合同中约定跨境争议解决条款,同时需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及《能源法》第七十八条反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例如,在中外合资海上风电项目中,可约定“争议首先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缔约国承认和执行”,既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又为争议解决提供便利。

(二)建设运营阶段:构建全流程风控体系

1. 环保与安全合规管理

1)建立“双清单”制度:编制环境合规清单(涵盖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污染物排放监测)与安全合规清单(安全生产规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审计。例如,某生物质发电企业通过年度合规审计,提前发现脱硝设备未达标问题,避免了《能源法》第三十九条项下的行政处罚风险。审计过程中,律师应重点关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关于生物质发电企业的许可类别,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要求。

2)应急管理落地:针对储能项目,需制定电池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消防、电力故障演练,符合《能源法》第五十三条的企业能源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预案编制应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二条,明确预警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和后期处置措施,特别是针对锂电池热失控的特殊处置流程。

2. 市场交易与价格风控

1)利用“绿电交易+辅助服务”提升收益稳定性:项目律师可协助企业设计“保底+浮动”的电价机制,在绿电交易合同中约定基准电价与市场波动调整公式,同时参与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市场,对冲电价波动风险。

2)应对管网公平接入争议:当遭遇歧视性条款时,可分步骤维权——首先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协调(《能源法》第六十七条),协调未果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同时收集损失证据,主张《能源法》第七十一条项下的赔偿责任。具体操作中,律师应注重收集歧视性待遇的客观证据,如同类项目不同接入条件的对比材料,以及因接入延误导致的财务损失审计报告。

(三)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打造合规竞争优势

1. 研发投入合规优化

1)重视《能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利用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协助企业建立研发费用专账管理,确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加计扣除要求,同时避免补贴资金挪用风险。例如,山东某纺织企业通过引入节能减碳和数字化改造,获得国家4000余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2)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布局: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专利申请权归属、技术秘密保护期限、成果转化分成比例。例如,约定高校主导研发的核心专利授权企业独家使用,同时企业按销售额比例支付许可费,形成利益共享机制。此类条款设计需严格遵循《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关于产学研合作的规定。

2. 数字化转型合规指引

1)智能电网与数据安全:在能源管理系统(EMS)建设中,确保数据采集、传输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例如,用户用电数据需匿名化处理,避免因数据合规瑕疵导致系统无法接入省级能源监管平台。具体实施中,律师应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要求企业制定《数据脱敏处理操作手册》,明确敏感数据识别标准、脱敏技术方案和审计监督机制。

2)技术标准对接:参与国际项目时,采用“国内标准+目标国认证”双轨制,例如出口海外的光伏逆变器需同时通过中国CNAS认证与欧盟CE认证。律师可协助制定合规认证时间表,避免技术壁垒导致的出口延误。

(四)争议解决与危机应对:善用法律救济工具

1. 行政争议解决策略

1)规划调整争议:当项目因规划变更受阻时,依据《能源法》第十九条的“规划公布实施”要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查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调整行为违法并索赔合理损失。具体操作中,律师应重点援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关于规划修改程序的规定,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2)监管处罚应对:收到能源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时,第一时间启动“法律+技术”双轨应对——律师团队审查处罚依据的合法性,技术团队制定整改方案,同步申请听证,争取减轻处罚。例如,某风电企业因消纳数据报送不实被处罚,通过听证提交整改承诺,最终罚款金额降低40%。在此过程中,律师应注重收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取证等。

2. 民事争议处理要点

1)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责任援引:在电力购售合同纠纷中,除主张违约责任外,可依据《能源法》第三十六条的“安全持续供电义务”,追加主张因断电导致的间接损失(如储能设备损耗)。具体操作中,律师应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断电导致的设备折旧、产能下降等可预见损失。

2)跨境争议解决:在“一带一路”新能源项目中,优先选择“中国仲裁机构+UNCITRAL规则”的争议解决条款,结合《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的“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妥善处理中外法律冲突。例如,在中东某光伏电站项目中,合同约定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并在上海仲裁,既尊重了国际惯例,又便于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律师应提前研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五条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形,制定应对预案。

结语:以专业法律服务护航新能源法治征程

《能源法》的实施,标志着新能源行业进入规则重构期。作为“双碳”领域与能源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们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读者,更应成为企业合规发展的护航者。笔者认为,从项目投资的规划尽调,到运营中的风险管控,再到争议解决的多元救济,律师需始终以“法律+商业+技术”的复合视角,为客户提供全周期解决方案。未来,随着配套细则的陆续出台,盈科碳中和专委会以及能源法律服务团队将持续深耕,助力企业在能源法治框架下把握“双碳”机遇,实现合规与发展的双重进阶。

刘新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员

业务方向:碳资产开发与管理、新能源项目管理、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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